住房城乡建设部3月31日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要求住宅项目建设应以安全、舒适、绿色、智慧为目标,遵循“经济合理、安全耐久,以人为本、健康舒适,因地制宜、绿色低碳,科技赋能、智慧便利”的原则。
此次规范调整也契合了好房子的建造标准。因为,新政还强制要求隔音、防渗漏、抗震等性能指标,未来新房将标配“静音楼板”和“防潮墙体”,解决夜间噪音、梅雨季返潮等顽疾。室内温湿度调控、空气净化系统也将纳入建设标准,可以通过科技手段系统性解决南方“湿冷”和北方“燥热”等问题。现将规范中部分主要内容及数据提炼如下:
2.2 建设要求
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6的规定,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表2.2.6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
2.2.7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8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9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应安装牢固,不应脱落、坠落。
2.2.10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1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2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3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
3.2 场地
3.2.2 居住街坊内应设集中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50m2,旧区改建项目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0.35m2;
2 集中绿地宽度不应小于8m;
3 集中绿地中,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占比不应小于1/3,并应设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3.2.3 住宅项目应配建附属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城镇道路系统联通,并应满足急救、消防及运输车辆的通行要求;
2 应与住宅项目场地步行出入口、住宅单元出入口、老年人和儿童活动场地无障碍联通,并应与城镇道路的人行道联通形成无障碍步行系统;
3 步行路面应符合防滑要求。
4.1 套内空间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2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9 卫生间防水和防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和地漏,且应有坡向地漏的排水不坡,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以前一般要求为1.8m),且不低于淋浴喷淋口高度,剩余墙面和顶棚应做防潮层或采取防潮措施;
3 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
4 除本条第2、3款外的卫生间其他部位墙面。地面防水的泛水翻起高度不应小于0.25m。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每套住宅应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及其他使用条件。
4.1.12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4.1.13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4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4.1.15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老规范要求不低于1.10m),栏杆的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阳台栏杆应采取防止攀登的措施;
2 阳台栏杆有放置物品或花盆的设施时,应采取防止物品或花盆坠落的措施;
3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采取防水措施;
4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并设置防水层;
5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6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室内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设施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老规范要求不应低于0.9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2 公共空间
4.2.1 设有公共走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廊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应低于2.20m;
2当设置封闭外廊时,应设可开启的窗扇。
4.2.2公共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5m时,公共楼梯一边设有栏杆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公共楼梯两侧均为墙体的,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5m时,公共楼梯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
2 公共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75m,且同一个楼梯梯段踏步的宽度、高度均应一致;每个梯段的首步和末步踏步均应设明显标志。
3 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当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水平段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栏杆竖向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4.2.7 公共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2 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
3 除平坡出入口外,公共出入口平台的净深度(从门扇开启时的最远点至平台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5 当公共出入口台阶总高度超过0.70m 且侧面临空时,台阶和平台的临空侧面应设防护设施,且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20m。
4.2.8 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 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竖向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lm。
4.2.9 公共出入口内外、公共走廊、公共楼梯、电梯厅等处的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2.10 下列设备设施应设置在住宅建筑公共空间内:
1 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不包括设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供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 公共管道阀门(必须设在套内的燃气引入管阀门除外)、 电气设备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套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
3 室内供暖管沟和电缆沟的检查孔。
4.2.11 住宅建筑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严密封堵。
4.2.12 当住宅建筑采用分体式空调时,室外机位置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方便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操作的可上人专用平台板或预留空间,专用平台板与主体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进行结构设计,且设计工作年限与主体结构相同。
2 室外机位置应保障通风通畅,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等通 风不良的位置,且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造成不利影响。当室外机位设置围护的格栅或墙体时,不应妨碍空调有效散热。
3 室外机应采用坐式安装方式,且室外机底座应与专用平 台板(架)连接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的措施。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6.1.1 住宅建筑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及空调室外机或新风机组传播至卧室、起居室内的建筑设备结构噪声。
6.1.3 住宅外墙、外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外墙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 (Rw+C)不应小于45dB。
2 临街住宅建筑朝交通干线侧卧室外门窗的计权隔声量与 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不应小于35dB;其他外门 窗的计权隔声量与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之和(Rw+C)不应小于30dB。
6.1.4 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 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7.1.2 住宅套内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IMPa。
“好房子”是适应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价值追求,是更高水平的“住有所居”;新规范是为“好房子”保驾护航,随着新规范的推广应用,将会有更多的“好房子”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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