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2013版内容 |
2024版内容 |
变化点 |
1.0.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
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作为法律依据。 |
1.0.2 |
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
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其他计价活动可参照应用。 |
明确适用范围包含“施工”,并允许其他活动参照应用。 |
1.0.3 |
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
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 |
删除工程造价组成内容,新增更详细的原则(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 |
1.0.4 |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造价人员承担。 |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清单、限价、报价等)应由造价专业人员编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
提高审核人员资格要求,明确需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 |
1.0.5 |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造价人员及其单位对质量负责。 |
发承包双方任一方应对成果文件质量负责,委托方及咨询人对委托文件质量负责。 |
细化责任划分,明确发承包双方、委托方及咨询人的责任。 |
1.0.6 |
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 |
禁止同一工程的双重委托(如招标人与投标人同时委托、结算编制与审计同时委托等)。 |
新增执业限制条款,禁止同一工程的双重委托行为。 |
1.0.7 |
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内容保持一致。 |
无变化。 |
在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具体应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影响
1.合同效力与价款约定
根据《民法典》,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的效力直接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民法典》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工程价款的约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2.工程质量与价款支付
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获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3.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即使承包人不能施工,但已履行催告义务,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进一步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4.绿色原则
《民法典》新增了绿色原则,要求在工程建设中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这一原则对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强调在设计、施工和造价管理中应兼顾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的平衡。
5.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引入了情势变更制度,允许在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制度增加了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机制,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影响
1.市场价格机制
《价格法》规定了市场价格机制,要求在建设工程计价中遵循市场规律,合理确定工程价款。这有助于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政府定价与指导价
在某些情况下,《价格法》允许政府对特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进行定价或指导。这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和价格欺诈。
3.成本加成法
《价格法》还支持成本加成法作为工程计价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通过计算直接成本和合理利润来确定工程价款,有助于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
三、综合影响
1.统一计价规则
《民法典》和《价格法》共同推动了建设工程计价规则的统一。例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就是基于这两部法律制定的,旨在统一计价规则和方法,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
2.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明确合同效力、价款约定、工程质量与价款支付等条款,《民法典》提高了建设工程计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价格法》通过市场价格机制和政府定价指导,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
3.促进高质量发展
《民法典》和《价格法》共同推动了工程造价管理的高质量发展。通过引入绿色原则、情势变更制度等新规定,这两部法律为建设工程计价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在建设工程计价中的具体应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合同效力、价款约定、工程质量、绿色原则、情势变更制度以及市场价格机制等方面。
1.平等自愿
强调发承包双方在计价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尊重双方的自主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确保了各方在计价过程中的公平性和自主性。
2.诚实守信
要求各方如实提供与计价相关的信息,履行自己的承诺,不得进行欺诈、隐瞒等不诚信行为。这一原则旨在建立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增强各方的信任度。
3.法定优先
当合同约定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确保计价活动的合法性。这一原则强调了法律法规的优先地位,保障了计价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有约从约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活动。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允许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约定计价事项。
1.提升市场主体意识
新增的原则更加系统全面地体现了对市场主体意识和合同意识的重视,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市场规范化运作。
2.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
这些原则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要求,有助于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
3.与现行法律体系衔接
新增的原则与《民法典》等现行法律体系紧密衔接,确保了计价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助于减少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法律风险。
4.推动工程造价管理高质量发展
新版标准强调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法定优先、有约从约的原则,有助于推动工程造价管理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提升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5.促进合同管理规范化
新增的原则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诚信和合法性,有助于规范合同管理,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法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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